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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00年度起,為應縣(市)改制直轄市後個數增加,爰將直轄市總預算資料納入本彙編,惟因直轄市年度預算科目名稱、定義、分類及書表格式等,迄今仍由其自行訂定,為使相關數據彙整後能具備一致性及比較性,經函請各直轄市政府依本(106)年度縣(市)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,予以重新調整歸類後方予彙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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