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
提供本市發生火災之次數、分類及時間。
主要欄位說明
*粗體欄位為資料標準欄位
區域別(桃園市十三個行政區)、
火災次數_A1(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_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。A1為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。)、
火災次數_A2(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_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。A2為造成人員受傷_涉及糾紛_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。)、
火災次數_A3(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_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。A3為非屬A1_A2類,由分隊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完成者。)、
火災分類_建築物(指建築物_建築設備或收容物燒損者。)、
火災分類_森林田野(指森林_原野及牧場之樹木_雜草_飼料等物燒損者。)、
火災分類_車輛(指車輛_拖車及其所載物燒損者。)、
火災分類_船舶(指船舶及其所載物燒損者。)、
火災分類_航空器(指航空器及其所載物燒損者。)、
火災分類_其他(建築物_森林田野_車輛_船舶_航空器火災以外之火災。)、
起火時段_0至3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0時整或0時20分以0至3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3至6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3時整或3時20分以3至6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6至9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6時整或6時20分以6至9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9至12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9時整或9時20分以9至12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12至15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12時整或12時20分以12至15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15至18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15時整或15時20分以15至18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18至21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18時整或18時20分以18至21時段填記。)、
起火時段_21至24時(依火警發生之時段計算火災次數。如21時整或21時20分以21至24時段填記。)
資料資源下載網址
提供機關
提供機關聯絡人姓名
蘇小姐 (03-3379119-329)
更新頻率
每月
授權方式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計費方式
免費
上架日期
2016-05-04
資料集上架方式
系統介接程式
詮釋資料更新時間
2019-12-21 02:31
服務分類
資料提供屬性
檔案資料
關鍵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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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火災次數: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、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。分為A1、A2及A3類:
1.A1: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。
2.A2:造成人員受傷、涉及糾紛、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。
3.A3:非屬A1、A2類,由分隊填具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」完成者。
1.A1: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。
2.A2:造成人員受傷、涉及糾紛、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。
3.A3:非屬A1、A2類,由分隊填具「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」完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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