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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全市列管農地,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,當食用作物農地超過標準時,即進行公告列管,列管期間禁止耕作食用作物,並將依法進行污染改善作業,再經環保局土壤採樣驗證分析,使污染濃度降至食用作物管制標準以下,可望解除列管,回復農地原有之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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